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555号原告赵典花,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余富伟,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典花与被告余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万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