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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555号

原告赵典花与被告余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典花,余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555号原告赵典花,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余富伟,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典花与被告余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万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