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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4执56号

熊文佳申请执行田代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文佳,田代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熊文佳,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田代芬,女,傣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关于熊文佳与田代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代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文佳经济损失人民币752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82.5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文佳经济损失人民币3108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文佳同意被执行人田代芬给付5000.00元,余款2520.00元及诉讼费382.50元自愿放弃,不再主张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兴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