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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403号之一

(2)邱强伟与沈宝兴、汪茂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强伟,沈宝兴,汪茂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强伟,男汉族,1949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沈宝兴,男,汉族,1961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汪茂仙,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25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沈宝兴、汪茂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交付执行款人民币7196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59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沈宝兴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蓝桥名苑17幢4单元401室的房产,系首封。该房产抵押权人为申请人邱强伟,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00000元。该房现已腾空,且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宝兴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蓝桥名苑17幢4单元40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韩 伟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