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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998号

高在华申请执行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在华,张美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高在华,男,汉族,1961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美莲,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高在华与被执行人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9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美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已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立保全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美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美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