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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民初596号

郑某某诉田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4民初59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被告田某,男,汉族,1978年4月2日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田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彭俊,

人民陪审员孙跃雄、段学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郑田某某,我与被告于2015年3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郑田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女郑田某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起至郑田某某年满18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离婚协议书》、《户口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郑田某某,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4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郑田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郑某某与田某于2008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郑田某某。郑某某与田某于2015年3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郑田某某由郑某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田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郑某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系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郑某某与田某均应自觉遵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田某每月支付原告郑某某抚养费500元,当年合计6000元。执行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孙跃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