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92号原告刘平,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会,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王文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自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