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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392号

刘平诉王文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平,王文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92号原告刘平,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会,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王文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自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