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784号原告孟克达拉,男,蒙古族,1975年3月2日出生。被告刘书贵,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克达拉与被告刘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克达拉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书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克达拉撤回对被告刘书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孟克达拉承担。
审判员 华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文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