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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073号

韩彬与李忠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彬,李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韩彬。被执行人李忠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韩彬与李忠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款1486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李忠英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件,涉及执行标额111056元,并且本案在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忠英的存款80000元。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李忠英的存款80000元划拨至本院,余下执行款31056元,被执行人李忠英已交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韩彬同意被执行人李忠英履行14867元后,余下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为此,本院(2016)川14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忠英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