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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818号

周红儿、周蔚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红儿,周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儿被执行人周蔚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013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蔚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蔚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蔚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蔚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6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童 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