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430号原告张茂文,男。被告周郝波,男。本院在审理张茂文与周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文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茂文负担。
审判员 向太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
张茂文与周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430号原告张茂文,男。被告周郝波,男。本院在审理张茂文与周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文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茂文负担。
审判员 向太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