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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430号

张茂文与周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茂文,周郝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430号原告张茂文,男。被告周郝波,男。本院在审理张茂文与周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文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茂文负担。

审判员  向太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