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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号

许春辉与王敏剑、方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春辉,王敏剑,方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号

原告:许春辉,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权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贺矿,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剑,女,1968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方畯,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辉与被告王敏剑、方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敏剑、方畯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辉对被告王敏剑、方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许春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为7462.5元,由原告许春辉承担。

审 判 长  徐巧珍

人民陪审员  卫晓明

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