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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12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灵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图缘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灵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图缘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林锋,谢秀平,孟宝泉,林芳,陈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代表人:何春晓,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灵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伟。

被执行人:绍兴县图缘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孟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林锋,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锋。

被执行人:谢秀平。

被执行人:孟宝泉。

被执行人:林芳。

被执行人:陈利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灵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图缘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林锋、谢秀平、孟宝泉、林芳、陈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灵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图缘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林锋、谢秀平、孟宝泉、林芳、陈利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