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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051号

原告姚有敏与被告邵在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有敏,邵在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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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051号原告姚有敏,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桓先,大连市。被告邵在芬,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有敏与被告邵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6.5元,退回原告256.5元。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