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王金明。被告智日桂。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法定代表人盛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58号。
原告王金明诉被告智日桂、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明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张笑梅
代理
审判员 谭清丽
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