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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175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175号原告何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芳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龚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