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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执89号之一

程小艳与谢贤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艳,谢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小艳。

被执行人:谢贤伟。申请执行人程小艳与被执行人谢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小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靖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贤伟归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35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贤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贤伟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贤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贤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D5707349),并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贤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程小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谢贤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6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贤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小艳依据(2015)靖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程小艳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谢贤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舒小晖

代理

审判员  吴鹏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