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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109号

吴琼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琼,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吴琼,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处汉森·香榭丽27号楼201室内。

法定代表人:童东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鹏,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吴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收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予以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华

审判员  苏勇豪

审判员  苗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