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62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家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