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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628号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62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家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