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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宪忠,总经理。

被

申请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保得路甲1号房产(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20090035**);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