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宪忠,总经理。
被
申请人:威海汉斯克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文登皇利压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保得路甲1号房产(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20090035**);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