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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0357号

深圳市鼎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贵森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罗天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鼎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贵森,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罗天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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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357号

原告:深圳市鼎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海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锦恒。

委托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金云,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杨贵森。

被告:杨贵森,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水东方居委会山子头。

被告: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天渤。

被告:罗天渤,男,汉族,1951年3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鼎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稷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贵森、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罗天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6319208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6319208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龙林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631920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佳蓝

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

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思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