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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458号

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金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金刚,王文艺,张志友,田宝庚,侯加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沂水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沂水福祥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6559-7。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艺,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志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宝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侯加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乡富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5338275-8法定代表人李金刚,经理。被执行人沂水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十里铺村。组织机构代码56251781-0法定代表人李金刚,经理。被执行人沂水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56407487-3法定代表人张志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金刚、王文艺、张志友、田宝庚、侯加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沂水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沂水福祥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水鹏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