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李双男
被执行人:张海波
被执行人:马喜宝本院在执行张海波、马喜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波、马喜宝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3)抚东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峻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