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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590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59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经营者程永英。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英瑞酒业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