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伍跃云,男,1980年2月8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龚小龙,男,1978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伍跃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小龙、杨玲玲立即履行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1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小龙、杨玲玲个人银行存款61815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滕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