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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481号

伍跃云与杨玲玲、龚小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跃云,龚小龙,杨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伍跃云,男,1980年2月8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龚小龙,男,1978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伍跃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小龙、杨玲玲立即履行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1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小龙、杨玲玲个人银行存款61815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滕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