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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08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应小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应小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被执行人应小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应小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7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应小超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36268.4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应小超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08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