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号“细某”,无业,住桂林市叠彩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前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小麻雀物流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李某正在货车上休息,便向其兜售苹果6手机。被告人刘某上车后拿出一部苹果6手机给李某看,经商议后以人民币800元的���格交易。李某从驾驶室卧铺拿出一沓钱,从中取出人民币8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其余的钱放在旁边的座位上,被告人刘某以换手机为由,拿回苹果6手机,并迅速调换了一部事先准备好的苹果6手机模型交给李某。行骗得手后,被告人刘某趁李某不备之机,抢走李某放在座位上的人民币2500元,跳下车后乘坐摩的逃离现场。赃款已用于赌博挥霍。2016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东二环路金玲珑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家属赔偿申请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搜查���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为赌博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远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桂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