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张守欣,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照兵,农民。被执行人肖宗慧,农民,系被执行人曾照兵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曾照兵、肖宗慧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照兵、肖宗慧应支付案款29327元,执行费336元。因被执行人曾照兵、肖宗慧未按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农商行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照兵、肖宗慧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