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自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4年12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由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查明2014年7月1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洪土国用登经字2013第0016号土地一宗。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元(其中本金90000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相根
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
人民陪审员 毛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