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792号原告纪蓓。委托代理人谢莉莉、皋荣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雨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蓓诉被告顾雨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蓓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60元,由原告纪蓓负担。
审判员 肖仁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