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民二庭。被执行人广州市精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民二庭审理的广州市永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精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精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50.00元。根据本院民二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精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精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8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刘燕燕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