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民初605号原告粘x,男,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军,男,1966年生,汉族,工作单位肇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双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被告刘xx,女,195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粘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邵晓娟担任
审判长,同
审判员孙艳梅、
人民陪审员殷丽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粘x及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粘x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5月在肇州县双发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大儿子粘庆庆,女儿粘贺贺。二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家庭矛盾深化。1990年5月10日,二人最后一次吵架后,刘xx带两个孩子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信。现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已经有25年,对婚姻关系已经无望,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刘xx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1990年被告刘xx带两名子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肇州县双发乡民政办、肇州县双发乡双发村委会、肇州县公安局双发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粘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晓娟
审 判 员 孙艳梅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