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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19号

彭士贤、陈凤荣等与张行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彭士贤,陈凤荣,张行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19号

原告:彭士贤,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陈凤荣,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行立,男,1967年5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彭士贤、陈凤荣与被告张行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