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19号
原告:彭士贤,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陈凤荣,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行立,男,1967年5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彭士贤、陈凤荣与被告张行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