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928民初241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经本院(2013)五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桐随被告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现因被告杨某某在监狱服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杨某桐随原告侯某某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缠。
三、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生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武瑞明
审 判 员 冯超宇
人民陪审员 聂邵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