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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7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刘坚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刘坚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志伟。委托代理人蔡伟荣。被执行人刘坚定。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坚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12531.9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2531.91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坚定目前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坚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2016年7月4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秀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