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446号罪犯张能学,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张能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在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能学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能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