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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423号

石卫东与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卫东,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石卫东。被执行人黄圣杰。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名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卫东与被执行人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100元,未结标的58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圣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圣杰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