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石卫东。被执行人黄圣杰。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名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卫东与被执行人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100元,未结标的58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圣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圣杰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