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第1152号原告王国梁,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原告王雨兰,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江西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西门小区4-102房,组织机构代码:79696590-7。法定代表人秦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梁、王雨兰与被告江西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梁、王雨兰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梁、王雨兰撤回对被告江西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万敏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