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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34号

饶新建与魏荣安、邓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新建,魏荣安,邓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饶新建,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魏荣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邓秋玉,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饶新建与被执行人魏荣安、邓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荣安、邓秋玉坐落在政和县熊山东大路4幢与政和县熊山上渡头洋四排7号的房产查封暂无法处理,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