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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5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与石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石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代表人宋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飞,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诗军,该支行员工。被告石涛。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被告石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以被告石涛已经向其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 阮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钟和姗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