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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97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陈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陈铭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陈铭浩,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铭浩价值6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