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汪家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李宅乡汪家。法定代表人饶培土。被执行人金斌,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07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