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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883号

德兴市汪家大米加工厂、金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兴市汪家大米加工厂,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汪家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李宅乡汪家。法定代表人饶培土。被执行人金斌,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07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蓝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