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2327号
原告:李雪,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陈胜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琅,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
原告李雪诉被告谢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怀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胜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诉称:2015年12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即按照双方约定将借款存入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月息2分。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不但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且拒绝偿还借款本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剩余逾期利息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被告谢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借款100000元存入被告账户。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月息2分。后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琅借原告李雪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琅偿还借原告李雪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谢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情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