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58号申请人邵喜山,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立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承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