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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95-1号

张爱云、赵志远申请执行任建敏张利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云,赵志远,任建敏,张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田家庄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赵志远,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灵石县王禹乡王禹村村民。被执行人任建敏,男,生于1971年4月13日,汉族,太原市市民。被执行人张利生,男,生于1976年11月30日,汉族,太原市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建敏、张利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建敏、任建敏在2012年11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建敏、任建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任建敏、张利生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福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