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735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礼兵,公司员工。
被告:陆求恩,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天海农场旁六团。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求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大光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