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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735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陆求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陆求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735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礼兵,公司员工。

被告:陆求恩,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天海农场旁六团。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求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大光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