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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35号

李顺荣与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顺荣,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顺荣,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地奎屯市,组织结构代码:56436142-6。

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顺荣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8226.50元,执行费7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556109元,支付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462148元,剩余案款93961元支付到了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成

审判员孙宁

审判员王鑫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