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62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