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205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涂淑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