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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刑初34号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失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杨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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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男,1972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人刘xx(又名刘XX),男,1948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朝阳市龙城区xx组村民组长,住朝阳市龙城区。2013年12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朝龙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刘xx及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朝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又作出(2015)朝龙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xx仍不服判决,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又以(2015)朝刑二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x于2016年5月26日因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并于2016年7月8日以等待继承人继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刑事部分)终止审理。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撤回起诉。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桂芬

审 判 员  郭瑞福

人民陪审员  安大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