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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76号之一

冯叶诉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叶,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叶,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三期E区1层。法定代表人史彩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叶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叶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13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344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向东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文新宇